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應如何發放?
一般情況下,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然而現實生活中,部分企業因法律薄弱,存在多發、少發、漏發工傷職工工資福利的情況。
一般情況下,員工工傷休息時間由醫院開具的疾病證明書來判定,而停工留薪期的時間,則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來判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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