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經濟補償金問題如何處理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受疫情影響,勞資糾紛凸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案件增多,合同解除后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成為勞動者關注的話題。
正常情況下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單方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但疫情期間經濟補償金支付有了更多考慮:
疫情期間,企業停工停產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屬于不能預期到的情形,此期間企業不能及時發放工資屬于“不可抗力”,非法定的未及時支付工資情形。就本案而言,被申請人在2020年3月中旬后期的薪資發放日,已及時通知申請人領取工資,申請人再以被申請人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為由解除勞動關系,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符合立法本意,不予支持。
更多句容招聘信息、句容求職信息,請關注句容就業網(www.xmwtbs.com)
上一條:
夏季高溫補貼應如何發放?

